安剑
编者按 2011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数量同比下降了25%,当年10月至11月,安徽省两级院先后深入该省60多个县市进行专门的检务督察,增强了检务督察的有效性(详见本报2012年1月31日1版)。本版特组织总结该省检务督察工作做法,以飨读者。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2011年10月至11月,安徽省检察院先后派出三个督查组,对该省8个市级院及所辖的16个县区检察院的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以及车辆管理使用和使用“禁酒令”等常规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检务督察,共发现在执法办案、控申接待等方面存在五类十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狠抓整改不留死角,规范执法不留余力,有力地促进了安徽各项检察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健全机制体制,规范保障有力
一是督察工作机制健全、规范,督察活动保障有力、开展有序。早在2008年9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了《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核心是“四个明确”:首先是明确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事项。主要包括全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落实高检院、省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遵守高检院、省院重要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情况;遵守办案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的情况;严明执法作风,维护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执行廉洁从检各项规定,端正检容风纪的情况。其次是明确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等专门机构的设置方式。《实施办法》规定省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工作,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兼任,设副督察长及督察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其办事机构,配备专职督察人员若干名。第三是明确检务督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实施办法》规定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协调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研究检务督察重大工作部署,审议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审议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检务督察工作报告,针对检务督察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倾向性问题,研究并作出相应的检务督察决定或检务督察建议等等。第四是明确检务督察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权力。《实施办法》规定检务督察可运用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通过参加或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检务督察部门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等等。在实体性权力方面明确规定:检务督察组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有权现场责令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管理规定的,可以暂扣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对于抗拒督察情节严重而且影响恶劣的,报督察长同意,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二是强化督察力度,切实打牢执法监督的基本功。省院近年来建立了党组成员集中调研暨督察制度,院领导至少一年两次集中深入基层院开展调研和实时督察。调研、督察之前不打招呼,不明确具体时间,确保督察效果的真实性。与此同时,检务督察部门苦练内功,切实提高内部监督的水平。首先是深入学习高检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督察暗访工作规则》以及安徽省院《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督察、依纪督察;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基础性执法规范的全面学习和准确把握,力求精通业务、执法公正;第三是突出加大对极少数执法单位爱打“擦边球”等问题的把握和治理。当前,在诸如监视居住、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以及接受纪委移送案件或其他衔接工作等司法实践环节,或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或由于极少数单位、部门、执法人员执法理念不端正,极个别办案部门或在办案工作区搞监视居住或变相监视居住,或在纪委移交涉案人员的纪委办案点进行现场讯问,违反了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规范执法的有关规定,有些行为还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定性上的争议点。为了执法准确、切中要害,督察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规范。
二、针对突出问题狠抓整改
法律监督、自身监督、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检务督察的重点,仅去年安徽省院就围绕这三个方面重点组织开展了3次全省范围的集中督察,共对63个检察院进行了检务督察,发现和整改各级院规范执法等方面的五类突出问题,提出134条具体纠正意见并狠抓整改落实,同时还将督察情况通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求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对不落实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严肃整改,确保检令畅通。2011年督察办对全省48个市县区开展高检院部署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督察时发现有一个区院未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认定这是对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不贯彻落实的失职行为,经省院党组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点名通报批评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检察长,责成其向省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要求该区院严格按照高检院部署和省院要求进行补课,由省院亲自进行验收。
二是对违规在非办案场所办案问题狠抓整改,确保执法规范。督察人员通过抽查案件卷宗、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和具体询问了解,发现有个别检察院在院办公室讯问犯罪嫌疑人,个别检察院在纪委办案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个别院在办案工作区实施监视居住。督察组认定这些行为严重违反高检院、省院规定,是在非办案场所办案的典型违规行为。为此,省院狠抓整改,对发现有问题的检察院全省通报、严肃批评,并由省院纪检组长对市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区院检察长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其他纪律处理。
三是对办案程序不规范问题大力整改,促进办案程序规范。2011年10月份督察办对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规范化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重点发现和纠正了三个方面不规范突出的问题。其一是发现和纠正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问题。如督察发现极个别案件或是询问笔录缺少询问地点记载,或是询问笔录无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或是调查笔录无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姓名,或是法律文书不完备(如缺少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此当即指出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其二是发现和纠正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问题。如督察发现极个别案件缺少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卷宗缺少扣押款决定书,还有一个检察院推迟上交扣押冻结款物,以此来作为向地方财政争取经费的讨价还价条件。对此,督察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纠正。其三是发现和纠正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问题。如督察发现极个别同步录音录像密封盘上无讯问人、录制人签字,或首次密封时间未填等问题,当场予以纠正。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是对办案安全防范方面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办案安全。自侦办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威严和司法形象造成巨大损害。对此,安徽省院高度重视,督察部门及时与反贪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安全大督察。深入基层院督察和整改了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是深入查找和整改办案工作区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督察组发现个别院办案工作区讯问室门锁能反锁、温度湿度显示器有突出的金属锐角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所在院领导迅即纠正、现场整改。其二是深入查找和整改办案工作区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如对督察发现的极个别办案工作区封闭性不够,使用记录和实际不符或存在矛盾问题,当场指出并要求及时整改;对发现少数院法警力量不足、未做到“检警分离”的问题,及时向被督察院通报情况,督促其按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整改。其三是深入查找和整改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督察组抽查了103件自侦案件的办案卷宗,发现有3件案件未制定安全预案,4件案件存在安全预案格式化的问题,对涉及的6个检察院,当场责成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渎)局长、案件承办人深刻检查、改正错误。
五是对控告申诉接待方面的问题切实整改,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重点督察整改了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是督察整改控申接待室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督察发现极个别基层院没有设立专门的控申接待室,临时接待室与办公室混用,个别院控申接待室的设置不尽合理不方便群众上访等问题。督察组当场指出问题,限时整改。其二是督察整改控申接待人员着装不够规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如个别检察院的接待人员没有穿制服,没有摆放姓名公示牌;或着装不规范,如穿检察服但没有系领带、佩戴检徽。对此当场记录责任人的姓名,责成其立即整改。其三是督察整改接访不规范的问题。如督察发现个别检察院只安排一名检察人员接访,甚至短时间不在岗。对此,督察人员严肃批评、当场纠正。对督察要求整改的问题,督察办加大了回访督察力度,之后将督察和回访督察情况通报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文明接待室评比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力促进了各级院的信访接待工作。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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