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华
◎权威声音
我国将整治公益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国家预防腐败局获悉,今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公益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印发了2012年工作要点。针对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要点》提出,要抓紧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公益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公益类社会组织”纳入了对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整治的范围。
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能有效填补政府工作的空白,有益于维护社会公益或行业利益,有益于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然而,不必讳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运行中出现了值得警惕的混乱现象,即有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违背宗旨,非法牟利,甚至腐败频现,沦为一些人敛财的工具。
部分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危害严重
部分社会组织乱象泛滥,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损害了政府形象,二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三是对经济社会秩序构成隐患。比如,2011年6月被民政部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宣称是由国家九部委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而组建的协作联盟。其实,它是一个欺骗性极强的非法组织。它的手段多样,经常向国家机关发函要求参加其活动或进行合作,其下属的“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居然行文各地,组织县委书记培训班。同时,它还自行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又自行繁衍、复制出数百家下级机构,四处招揽“生意”,非法牟取巨大经济利益。
社会组织乱象泛滥的根源
一些社会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剖析其乱象泛滥的根源非常必要。
首先,与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完善有关。一是法律不健全。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不多,且多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对境外社团在华活动的管理规定甚至还是空白。二是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目前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因而无法登记,游离于依法管理之外。三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大,但人员、经费普遍不足,面对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普遍存在。
其次,某些社会组织寻得了“生存之道”,尤其是抓住了某些企业和个别人的心理。一是狐假虎威。它们通过戴大帽子、挂大招牌,搞噱头,壮声势。二是善于“揣摩心理”。其往往选择那些在行业内不是特别有名,但在当地已小有名气,且迫切希望扩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作为诈骗对象。三是常常作出虚假承诺。某些协会和中介通过给“当选者”寄去制作精美的证书和豪华的书籍,尤其是向“当选者”抛出诸如“申请国务院津贴”、“产品入选某某十强”、“将书画作品送至中国美术馆展出”等极其漂亮的虚假承诺诱惑社会各界。比如,现在普遍的一个现象是,许多协会喜欢以“国”字打头,奖项则动辄冠以“中国”、“全国”等名头,给人感觉非常权威。更具迷惑性的是,还有一些是打着国际协会中国分会的幌子,让人真假难辨。
第三,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生存危机”。与西方的NGO(非政府组织)不同,中国的社会组织往往有明显的官方印记,这主要是由于其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如今一方面被剥离了政府部门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在承担政府职能的转移。于是,在没有给其相应的权利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部分社会组织既缺乏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又缺乏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于是就出现了“生存危机”。比如,许多全国性行业协会只有一两个人,守个电话,收点会费,发几期简报,企业不欢迎,自己也倍感失落。于是,为了生存,牟利冲动自然而起,想出各种办法捞钱,认证、颁证,评选、排名,不一而足。至于那些还存有“二政府”浓厚印记——比如未与政府部门脱钩或明脱暗不脱——的协会、中介,就常常依恃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强行开展各种有偿活动或有偿评比,以此大肆敛财。这些协会和中介获取的经济利益,主管部门往往也会得到相当的利益,甚至可能还存在腐败现象。比如,某些政府部门的下属中介机构,表面上看都是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主体,但其实质仍是主管部门的实体,常常要上交所谓的“管理费”,个别主管部门甚至对其不入账,直接进入“小金库”,任由部门领导挥霍,甚至被贪污。
改革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组织乱象问题
应该说,社会组织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被发现。最近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消除乱象,还必须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首先,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让社会组织真正做到与政府部门脱钩,回归非营利性、社团性、民间性和中介性的特点,实现其市场化、专业化的功能。应该切实按照“十二五”规划“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给行政行为确定边界,为社会组织发展留足空间。比如说,行业协会需要真正做到“政会分离”,解除政府与协会的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承担起制定和监督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的职责,作为“第三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其次,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增加力量,有效疏导。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建设。二是强化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一方面,健全机构尤其是要增加力量,对社会组织进行严密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切实强化职能,改变社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并适当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三是严格收费管理。要制定具体的收费规定,尤其是要清理整顿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服务性收费,杜绝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把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搭车收费问题。
第三,强化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实施公开制度,从而形成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等级评估制度。管理机关每年要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等级向社会公布,以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二是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如需开展评比评奖、评选排名,或者向公众募捐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申请批准,并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指导和处理。三是引入审计制度或扩大审计范围。对于那些还没有审计介入的社会组织,必须实施审计监督;对于那些已经引入了审计监督,但审计范围只局限于对财政拨款部分的,应该扩大到包括会费、捐款在内的所有资金的审计。四是完善公益举报和回应机制。对被举报存在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应客观公正并迅速作出处理,同时立即向举报人和社会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五是建立公开透明制度。社会组织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情况尤其是财务情况,以便广泛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四,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做到行政处罚与法律惩处并重。必须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敛财行径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必须依法惩处,以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使我国的社会组织真正发挥好社会细胞的活动力、经济发展的调适力、公共服务的辅助力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力的作用,使社会组织真正能够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作出社会组织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浙江省纪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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