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朱先生醉酒驾车与李先生逆向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十级伤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朱先生随后起诉负主要责任的李先生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朱先生4.8万余元。
朱先生诉称,2008年11月21日晚11时许,他驾驶轿车行驶至丰台区长青路附近时,遇到李先生驾车逆向驶来,与他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他与李先生均受伤。他后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闭合性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等,构成十级伤残。经丰台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他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万余元。
开庭时,李先生未出庭答辩。法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朱先生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李先生事发前在道路的右侧行驶,其发现前方路障后驶入道路左侧,但遇路口后未返回右侧车道,且其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法院认为,李先生驾车未靠右侧通行与朱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先生醉酒驾车上路行驶,应负次要责任。因李先生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故其应按80%的比例赔偿朱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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