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内记录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
本报讯 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当被告人声称遭遇逼供、诱供时,法院是否应着手调查事实真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称遭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关于3份悔过书问题,金长江称:一是三天四夜连续审讯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二是恐惧在五峰县看守所所受的折磨,恐惧“躲猫猫”故事的“恐吓”;三是渴望通过“好态度”,通过组织沟通获得自由。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
据悉,金长江案曾于2011年2月18日和7月20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律师为金长江作无罪辩护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颜永桃律师、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张荣有律师担任金长江的辩护人,两名律师为金长江作无罪辩护。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办案人员对金长江刑讯逼供,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推断办案机关(有)对被告人违法办案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非常的不严肃。”张荣有说,控方提供的证据中,金长江承认有罪的笔录有八九份,翻供的只有一份。但金长江称,他在多次笔录中不承认有罪。
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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