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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须缴个税”是个好主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1日14:43  国际在线 微博

  税改大戏尚未登场,暖场“小品”一石千浪。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加班税”貌似横空出世,激起网上网下一片反弹之声。皇粮国税,自古而然。加班费要不要纳税?这个问题从理论上不难回答: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既然加班费是“工资报酬”,自然也就要依法纳税。

  法理上说得通的事情,情理上未必理得顺。一者,自2004年以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取向就是减税,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甚至明确提出“结构性减税”的说法,在新《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等结构性减税政策深得民心的背景下,“月饼税”、“加班税”等不甚准确的说法,准备表达了民众对相关税负的不满与质疑;二者,财政部日前公布了我国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同比增长22.6%,再次跑赢居民可支配收入——在CPI居高不下、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有限的今日,共享与反哺理念成为制度设计的共识,那么,任何严苛的“取”自然都要接受民意的情感考量;三者,2012年的世界经济仍在复苏和衰退、危机与转机之间纠结,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一鸣等诸多专家认为,受国内政策调整和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影响,我国2012年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出口与转型、升级与内需,需要强有力的“国民经济”兜底支撑,因此,“富民”是不容规避的课题。

  好不容易赚点加班费,完了还要“割肉”给加班税,这让工薪阶层情何以堪?按照这个逻辑,对加班费征税多少有些趁火打劫的意思。问题是,“人在江湖漂,加班也挨刀”。有多少人能乐观稳妥地拿到加班费呢?逢年过节,劳动监察部门就会给我们算加班费的帐,纸上画饼的多,能以兑现的少。此前,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称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资关系摆在面前,你要加班费、你就得举证,撕破脸后的结果,“你懂的”!加班费和饭碗,是事实上的鱼和熊掌的关系。

  有调查显示,关于节假日加班的补偿,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占28.56%,肯定没有补偿的占35.45%。这个数字在某些领域可能还会有“瘦身”的嫌疑。如今,国税总局明确了“加班费须缴个税”,某种意义上说,这真是一件好事:一方面,从完善税收监管来看,既然“加班税”有法可依,就当严格执行,那么,失落在外多年的“加班费”,终于也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协助”下,有了“平安回家”的可能;另一方面,加班费都要交税了,这也让纳税人对更完善的公共服务、更透明的公共绩效有了合理期待,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这个信号也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与公正性铺陈了一个很有意义的注脚。(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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