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常鸣)风靡世界的“LV”被国内一家企业注册成煮饭锅等烹饪工具的商标,法国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斯威登集团公司遂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商评委撤销涉案裁定。
路易威登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在法国注册LVM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如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项目。2002年,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LVMH”,用于在成套的烹饪锅、饭盒、碗等烹饪厨具商品上。经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审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后来,路易威登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对新元公司申请的LVM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路易威登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新元公司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商标并未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标。商评委裁定驳回了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请。
路易威登公司向法院起诉商评委。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新元公司的LVMH商标是对路易威登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涉案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说法
商标完全相同 误导消费者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商标均为外文“LVMH”,无具体含义,且字体相同,应判定为相同标识。在商标使用的商品方面,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请与路易威登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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