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民事执行监督破解执行难杜绝执行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08:06  法制日报 微博

  执行难、执行乱,伤害了司法权威,要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呼声随之高涨。

  然而,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事实上变成了“无脚蟹”。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一轮司法改革按照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路,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措施,将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作为执行工作的助推器,取得了明显成效。

  检察监督数量力度都不够

  近年来,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频发:从“第一执行局长”杨贤才案,到重庆打黑中落马的法院执行局高官,再到武汉中院执行局的窝案……

  尽管法院内部想了很多办法,如规范执行权运行、对执行权进行分割,但来自外部的监督仍被视为最好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各地检察机关此前在实践中已经做了一些大胆的监督尝试,如有的采用检察建议、监督意见书等;有的与法院就执行监督事宜进行协商并会签文件;有的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尝试执行和解。

  然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数据显示,2009年北京检察机关共受理和审结9件民事执行监督案,发出检察建议6份,收到法院回复4份,相对于该市法院152990件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力度上,显然都远远不够。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收到的执行申诉,主要包括执行了第三方财产、错误执行被申请人财产及久拖不执行3类。“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支持,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检察院总觉得底气不足。”该院民行科科长刘晓深说。

  法律的欠缺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对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对如何开展监督却认识不一,客观上造成监督方式的混乱和不规范,有损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何监督“两高”达成共识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经过充分沟通、协商,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12个省份试行执行监督工作。

  “两高”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达成共识,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民事执行人员的渎职行为、民事执行行为和其他民事执行工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措施,实行分类监督、对症下药,确保监督实效,从而形成了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科学体系,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监督实效。

  其后,民事诉讼法草案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有人担心,检察机关对法院这要监督、那要监督,会削弱司法权威、降低执行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定的职权。加强执行监督,查处执行人员违法犯罪不是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形成合力共同破解执行难、杜绝执行乱。

  监督有据可依促进依法执行

  汤维建告诉记者,通过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改革,使监督更加有据可依、规范统一,也消除了一些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担忧。

  同时,检察机关加强执行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法院的依法执行。这一点,在“两高”确定的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透露,截至2011年11月,银川两级检察机关对2011年前全市两级审判机关受理的15574件执行案件中2180件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案件174件,以类案监督方式发检察建议68件,法院回复采纳41件。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试点民事执行监督半年,监督民事执行案件32件,针对法院怠于执行、违法冻结当事人款物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2件,法院已纠正8件。

  “以往对于民事执行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检察机关往往因无明确法律依据而难以受理,或受理后难以落实。”汤维建说,通过改革,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关于民事执行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了诉讼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公民的控告权、检举权,维护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