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总经理因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705万而被控贪污罪。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原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徐鲁湘涉嫌贪污案。徐鲁湘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称公诉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
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据检察机关查明,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最初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公司,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鲁湘担任总经理。
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徐鲁湘个人所有的公司,在此过程中,徐鲁湘故意隐瞒深圳公司债权,隐匿深圳公司财产,转为本人所有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705万元据为己有。
检方指控的这705万元贪污款共分两单犯罪事实,第一单为555万元。1995年,省检察院办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张健挪用公款案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555万元,1997年12月28日省检察院撤案。自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深圳公司多次向省检察院申请返还扣押的赃款555万元。徐鲁湘在明知该事实情况下,在1998年深圳公司改制时,故意隐瞒该笔财产,没有将555万元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也未在评估报告中做重大事项说明。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转为徐鲁湘个人所有的公司时,徐鲁湘违反改制合同规定,既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也没有将改制情况告知省检察院。
1999年3月4日,省检察院将扣押的555万元返还徐鲁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账户内,随后被徐鲁湘据为己有。第二单则为150万元。1986年,深圳公司与深圳市委办公厅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合建办公楼和住宅楼,并因此取得凤凰路2号办公楼三楼使用权。1991年5月,深圳公司与香港兴景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楼被法院执行给兴景公司抵债,但由于该办公楼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兴景公司无法实现债权。1998年,在深圳公司改制过程中,徐鲁湘指使深圳公司会计王某玲做账,将办公楼用于抵销兴景公司债务,并将记账时间前移到1997年12月31日,从而使得相关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既没有将办公楼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也没有在评估报告中做重大事项说明。1999年10月,徐鲁湘故意隐瞒深圳公司已改制给其个人的事实,与联络处签订协议,联络处以退还合作建楼款及利息的名义,于1999年10月29日将150万元转账至徐鲁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账户,之后徐鲁湘将此款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徐鲁湘无视国家法律,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所有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否认控罪直呼冤枉
“指控的内容与事实全部不符。”昨天的法庭上,徐鲁湘虽然不直接回答问题,但一口否认指控,并表示所有内容都是编造出来的,他并没有做这些事。
对于徐鲁湘的说法,公诉人出示了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中深圳公司会计王某玲证实,徐鲁湘其实是自己的表舅,深圳公司改制时不仅让自己做账以办公楼抵销兴景公司债务并前移记账时间,而且还做了一笔800多万元的钢厂债务。其他涉案的当事人也均表示,徐鲁湘从来没有告知过深圳公司已经改制为其个人所有的事实,而且评估公司员工均证实资产评估时徐鲁湘从来没有提及过以上财产。其中还有证据证明,1997年做的第一份评估报告中曾提及过楼房的资产,而到了1998年出正式评估报告中,该楼房却未被提及。
昨天,徐鲁湘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他称深圳公司在改制后归徐鲁湘个人所有,因此应定性为无罪。
由于时间原因,昨天法庭只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质证部分便休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