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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委员提出 增设跨国商业贿赂相应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3日08:00  法制日报 微博

  ???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张国强近年来,涉及官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腐败案件的重灾区,越来越多商业贿赂涉及跨国公司。这一现象引起政协委员的重视,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段祺华在今年提交的《完善跨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预防打击跨国商业腐败行为》提案,建议出台单行法律法规专门应对跨国商业贿赂。

  “跨国商业贿赂大都在境外完成交易。之所以屡屡得手,与我国缺乏一部明确涉及跨国商业贿赂监控惩处的法律有关。” 段祺华委员说。

  段祺华说:“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的罪名体系不完善;经济处罚规定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

  其实,两高在2008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主体、犯罪对象等重要内容进行过明确规定。但是,段祺华指出:“两高出台的意见存在如下不足,首先该意见仅为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以这种方式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定,法律效力低,法院不能直接援引进行司法。另外,虽然该意见将商业贿赂客体范围由‘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但尚不能包括难以计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升迁、照顾子女等形式,而且关于‘财产性利益’相关认定标准也不够清晰。最重要的是该意见并无就跨国商业贿赂作出特别的规定。”

  对于如何预防、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段祺华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理顺侦查追诉机制,最大化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合力;二是出台单行法律法规专项应对跨国商业贿赂;三是可以将两高《意见》相关内容补充为法律条款或颁布专门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刑事立法补充完善如下内容:对应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增设相应罪名;明确跨国商业贿赂客体范围,建议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提高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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