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给时报通66099999打来电话:
我开车倒车碰倒了一位老婆婆,导致她右股骨颈骨折,送到医院做手术,两天后,老婆婆出现并发症,抢救无效死亡。我去找保险公司就交强险理赔,出现了一些分歧。
倒车撞倒 91岁老婆婆
本报记者 刘浩 石涛:昨天见到王女士,她给我们讲了情况。去年5月29日上午9点左右,王女士开着奥迪,在南岸区万寿路倒车时,车子后盖角落,碰到了车后一个老婆婆。老婆婆没站稳,倒在地上。王女士报警后,将老婆婆送到急救中心抢救。
她去派出所查到老人91岁,马上联系上病人家属,将病人转入重庆市中山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检查结果,老婆婆“右股骨颈骨折”,之前还有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既往病史。
家属和王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在2011年6月2日,对老婆婆实施针对“右股骨颈骨折”的手术。
遗憾的是,6月4日12点多老婆婆死亡。
“车祸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王女士赔偿给死者家属18万多元。
昨天,她拿出几份材料,我们看到: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着:王女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上写着:赵某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根据病历资料证实:鉴于死者生前病史,车祸损伤程度及年龄等综合因素分析,右股骨颈骨折有加速死者全身多器官衰竭发展的诱发作用。
保险公司要按车祸死亡“参与度”赔偿
事情处理完后,王女士看到自己车子“交强险”合同里保险责任第八条写着: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
她找投保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车子的“交强险”进行理赔。王女士说,当时保险公司的人告诉她,保险公司不会按照合同上的“有责任赔偿里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全额赔付给她,原因是“这个不是车祸直接致死的”,可以“按照参与度的赔偿”,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
她很生气,“是我倒车出车祸,让她住院,不管接下来怎么去世的,也是我车祸诱发的啊。”
王女士的老公也表示不理解,这个车辆“交强险”合同上的“有责任赔偿”到底怎么定义?
昨天下午5点左右,我们电话咨询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吴姓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得根据死亡原因分析,“车子蹭倒了人,做手术后,死亡可能是手术操作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将材料拿到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车祸造成死亡的比例多大,会按照‘参与度赔偿’。”
我们再三询问,“参与度赔偿”是什么意思。最后,他说,“你们将死亡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拿到办公室分析。”
律师:车祸对死亡有直接关系,应当全赔
我们咨询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谭先银律师,谭律师说,王女士倒车造成的车祸让老婆婆右股骨颈骨折,诱发加速死者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老婆婆的死亡,与这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是鉴定器官衰竭死亡,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就减轻了交强险的赔付款额。其他原因发生作用致死,也是由车祸造成引发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有责任赔偿里的死亡伤残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交强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八条: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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