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是一些网友对网上传闻惯用的处理方法。但四川南充的两名网友因为转发一个未得到官方证实的关于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丑闻的爆料帖,分别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拘留。此事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热议。
祸起网帖
转发“偷情帖”被拘留
3月14日,记者联系上第一位被拘留的网友李友谋。李说,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他复制了2月2日蓬安论坛上发表的袁某的帖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与情妇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偷情被抓》,并转发到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不想当天下午,他就被南充市网监支队带到南充市公安局调查。
后来,李友谋就被调查一事发了个“向广大网友求助,希望广大网友关注”的帖子。2月28日,嘉陵区公安局网监大队再次传唤了他。“3月3日上午,嘉陵区公安分局网警又把我带走,下午就进了南充市拘留所。原因是涉及南充市一官员的敏感问题,说我诽谤他人。”
被拘留5天后,李友谋在网上再次发帖,称自己“因复制转发一帖子,被拘留5天”,他在麻辣社区的账号“123456789968983”和网名“南充羔羊”随后被封,网友无法再看到他所发的帖子。
再生蹊跷
求辟谣者竟然也被拘
另一位“栽”在该网帖上的网友叫王剑波,至今尚在拘留所里。3月14日,王剑波的父亲告诉记者,有人在麻辣论坛发出爆料帖后,不断有网友将此事转发,同时这些帖子也不断被删除。2月15日,王剑波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以“莽娃儿”的网名评论了网传南充市中院副院长“偷情”事件,分析猜测网帖不断被删除的原因,并呼吁“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
3月7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对王剑波处以行政拘留10日。王的父亲说:“直到现在,对于中院副院长的传闻,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还是不回应,不澄清。”
记者从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两名网友均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其中王剑波更是被称为“情节严重”,处以该条款最长拘留时间。
网友热议
不解转帖人为何被拘
3月14日,知名网友张洪峰将此事在微博上披露:“四川南充麻辣社区某县分论坛1 月出现网帖,爆料中院副院长与区法院工会主席(女)偷情,被女的老公抓现行。网友李某称十余天后复制此帖,未作改动转发到南充市分论坛,被拘留5天;之后网友王某截图原帖并加上质疑发帖求辟谣,被拘留10天,现还在拘留所。”并附上网友王某的原帖以及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洪峰认为,“复制、转发、截图、求证、求辟谣的网友,如果要拘留,拘留所估计会关不下了!特别是王某那个求辟谣的分析帖,只是要求官方对他看见的帖子进行辟谣,可现在发帖人已经在拘留所了。”
张洪峰的微博引来大量网友转发评论。不少网友支持他的观点,网友“beibei 小麻雀”说:“谁发的帖追究谁的责任。如果是实情,发帖人也没有任何责任。两个转帖人被抓去拘留,真是令人费解!”
律师分析
网友行为未侮辱他人
对于网络传闻的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这种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名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刘继承分析说,关于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一位来自四川的律师也在微博上表示:“详细看过王某的网帖,认为不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
官方回应
网帖内容尚在调查中
3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南充市委宣传部外宣办,询问网帖所述南充市中院副院长“偷情”传闻是否属实。工作人员先是含糊其辞称不清楚,后质疑记者身份。记者表示可以提供身份证明后,该工作人员又改口称只接受当面采访,并立即挂断电话。
随后,记者又致电南充市嘉陵区宣传部外宣办何主任。何主任告诉记者,此事“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记者追问,既然事实尚未查实,为何拘留转发网帖的网友?何主任说:“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
记者又致电嘉陵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接电话的人自称普通员工,并不清楚案件经过。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南充市公安局政治部、嘉陵区和顺庆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和办公室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据《羊城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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