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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欺诈行为 可主张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1日01:55  扬子晚报

  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主张双倍赔偿

  接听时间: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江子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陈先生:我买了一套高档家具,卖方承诺是全实木的,回家发现是压缩板,与卖方交涉没有什么结果,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江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商家在销售家具的过程中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建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诉讼。

  李先生:我居住在南京某小区,年后感觉小区里的车位越来越紧张,好几次找不到,只能停在小区外面的道路上。后来发现原来物业公司将小区内30个固定停车位租给了一家新开的酒店,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侵犯业主的权益?

  江律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本小区业主的车位需求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车位租给酒店使用的行为明显不合法。

  陈先生:几年前,我与人合伙做生意,租了一间门面房,租赁合同一直都是合伙人与房东签订的。今年年初,合伙人出车祸去世,现在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想要终止合同,让我搬走。房东说,合同上没我的名字,所以我不是租赁人。请问房东说法有道理吗?

  江律师: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虽然陈先生与合伙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客观上具备了合伙的其他条件,即共同出资,共同参加劳动,共担经营风险,共同分配利益,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陈先生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邓先生:上周我应聘到一家单位,上了四天班,感觉不合适,不想干了,请问我能拿到工资吗?劳动合同中约定半月内离开公司没有工资。

  江律师: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你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半月内离开公司,无权获取工资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您在公司只干了4天,用人单位也应当向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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