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欣
媒体有关中国作家起诉苹果公司维权案的报道近日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3月17日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苹果应用商店存在盗版侵权嫌疑,但尚需相关部门确认后才能作出最终判断。
这是继谷歌、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之后的又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而且直指一向以保护知识产权著称的苹果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向笔者表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具有深远的“形式意义”,将成为保护中国著作权人利益的经典案例。
作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苹果公司反应冷漠
早在今年1月,由部分中国作家和出版机构发起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称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在未经作家许可和同意的前提下出售未授权作品,并被法院正式立案。
据了解,此次苹果应用商店涉嫌侵权的涉及22位中国作家95部作品,其中包括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何马的《藏地密码》,韩寒的《青春》、《他的国》等畅销书。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删除侵权盗版作品程序;向作者和出版机构赔礼道歉;赔偿作者和出版机构损失等。
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向媒体介绍,维权行动从去年7月就已开始,其间仅诉讼费就已投入数十万元。但在此过程中,苹果公司一直反应冷漠,作家维权联盟及相关媒体多次与苹果公司接洽,都无实质性进展。
而最近苹果公司方面给予媒体的回应是:“作为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我们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我们接到投诉时,我们都会给予及时和恰当的回应。”除此之外便没有了更多的回应。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苹果公司一向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著称。其创始人乔布斯曾经表示:“从苹果公司创立之初,我就已经认识到我们的成功是来自知识产权,如果人们可以任意复制或偷取我们的软件,我们早就破产了……”不少网友表示,苹果公司的“出尔反尔”表现不能让人信服。
有媒体调查发现,通过上传下载盗版产品,苹果应用商店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盗版利益链,根据其与相关应用程序开发者“下载收益三七分成”的约定,将在当中获得30%的盈利。
“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苹果”的安全港
对于苹果公司方面的冷漠表现,业内人士称,一条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的基本原则——“避风港”原则或许可以作出解释。
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这一原则予以吸收,主要是考虑到互联网信息海量,而网络服务商难以在短时间内审查全部网络内容的实际情况。
“如果苹果公司以‘避风港’原则来抗辩,则难以成立。”刘俊海认为,“此案中,苹果公司明显提供了有偿下载,并且未及时对侵权部分进行删除。”作为一位苹果公司的用户,他以一个生动例子来形容苹果公司的行为,“就像有人在我们开的商店里卖了假货,商店是必然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就算苹果公司没有主观故意,那也存在一定过失,即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责任,让这些软件商上传了可供下载的盗版书籍,苹果公司必须和直接侵权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告诉笔者,“如果是明知侵权、视而不见的话,就应该认定为共同侵权,苹果公司在此案中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应适用‘红旗’原则。”
杨力向笔者介绍,“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是知道第三方侵权的。
在与笔者的交流中,刘俊海和杨力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互联网信息利用和权益保护的权衡上,既要支持互联网事业发展,让公众能够更自由便捷地获取有价值信息,又要督促互联网企业守法经营、自律经营,严格禁止侵权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创作热情。
互联网大不过法网,案件“形式意义”深远
以往发生的一些网络侵权案件,多是国外知识产权人控告中国网站出版商等侵犯其利益,而这一次案件中原被告的角色发生了互换。对此,刘俊海认为这一案件具有深远的“形式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的作品在诞生,中国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也愈来愈强烈,这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
“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公司案件,将成为未来维护中国著作权人利益的经典案件。”刘俊海告诉笔者。
他认为,互联网再大大不过法网,苹果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作者、手机用户、苹果公司的多方共赢。“虽然目前涉及网络文学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健全,一些网络运营商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但无论是有形的图书还是无形的网络,不论是中国的公司还是外国的公司都应当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对于以作家维权联盟的形式起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举可以有效降低作家个人的维权成本。他介绍,目前中国作家维权从主体方面看,一种是依靠自己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去操作;另一种就是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组织去跟侵权方交涉,而后者在维权力量和效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杨力告诉笔者,如果通过作家个人去维权,即使获得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可能还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而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则可以减少维权成本、扩大社会影响,更有力地促进对网络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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