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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查身份证,“依法”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1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曙明

  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天河区警方在辖区内设立截查点随时对路上行人“抽查”身份证,报道引起关注。3月19日,广州警方对“随机查验行人身份证”说法予以了否认,称一直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3月20日《广州日报》)。

  不分场合地点查验行人身份证,有违法之嫌,昨天本报曾刊文质疑。广州警方对此予以否认,以及“一直依法查验”的表态,令人欣慰。不过,同一天《羊城晚报》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配发的照片,却让笔者仍有些许不安。照片上,两名警察正查看一名行人身份证,图片说明:“广州环市东路东环路口,警察正检查过往路人身份证。”

  广州警方称“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那么,我们来看看,路口检查过往路人身份证,依据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于“盘问、检查”中包含查验身份证内容,笔者不表怀疑,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当场盘查的对象,只限“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疑问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仅仅“看着像”行不行?

  不急着回答,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这第一种情形,面临和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同样的疑问,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认定问题。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警方可以查验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如果第一种情形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判断“看着像”就行,那么,它相当于赋予警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查验任何人身份证的权力,后面几种情形列举则不再必要。法律之所以详细列举,意在限定查验的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对“违法犯罪嫌疑”应作限定理解,即有一定(并非充分)迹象显示其确有“嫌疑”,而不能只是“看着像”这么纯粹“唯心”。这样看,路口查过往路人身份证,(一)可能难做依据。那么,(二)至(五)行吗?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都靠不上;路口也不属于(四)中规定的车站、码头等特殊地点;至于(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但这里“法律”是一个狭义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称之为“法律”。地方政府部门让去查,即使有文件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或许有人说,“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有盘查权力,依照这个兜底条款去查验身份证,完全可以。”如果这种说法是合理的,那么,既然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前面四种情形,也就无需列举了。在这个问题上,警察依据“兜底条款”去执法,恐说不过去。

  对于警方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以及为此付出的努力,笔者深表敬意,但也请有关部门理解公众的忧心:一旦公权力超出法律划定的边界,结果可能和良好初衷背道而驰。路口查身份证的执法依据何在?还请相关部门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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