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梁建龙
原告诉被告,法院立案审理,但被告迟迟不露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叶萍不停地拨打被告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估计开庭了,当事人也会缺席。”叶萍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案件通常采用缺席审判制度审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与米东区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缺席情况逐年增多。据统计,以缺席方式判决的案件占该庭室全部判决案件的5%左右。
“离婚审判时我不在,也不知道财产如何分割。”今年2月16日,乌市沙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唐玉天遇到了一位特殊的“来访者”张建。
两年前,唐玉天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启动缺席审判制度,张建正是当时缺席的那位被告。
唐玉天告诉记者,当时,法院工作人员一直联系不到张建,若案件搁置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也会加大法院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唐玉天按照程序缺席审判,解除了张建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但财产分割并未作出审理,现在张建赶到法院,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缺席审判的情况太多了,有时,我们进行了缺席审判,当事人之后又出现了。”唐玉天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令法官很头疼。
只因担心负面影响
近日,记者通过法官联系到了当事人杨某,杨某向记者讲述了前段时间他所经历的案件不出席审判的原因。
“多丢人,我害怕影响不好。”杨某告诉记者,由于债务纠纷,朋友将他诉至法院,虽然知道自己有可能打赢这场官司,但出于担心此事会为自己带来负面影响,他选择了逃避。
“找不到人,一样能开庭。”杨某说,他特意咨询过律师,了解到如果自己“消失”,法官一样可以审判。杨某说:“这种行为虽然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受访者黄某的心态与杨某相似,他说,为了将官司缠身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决定不出庭,“反正也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缺席影响办案效率
叶萍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缺席审判的一个最大难题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
叶萍说,在一些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多数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会导致法官在开庭时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又不能充分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法院仅靠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决。
“这大大降低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唐玉天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公告或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会在短时间内高效审结。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进行了一定限制。”唐玉天告诉记者,其中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此类案件无论难易,都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缺席审理案件不断增多,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次数也增多。”唐玉天说,在寻找当事人的期间,为处理案件必然会导致机械性的重复动作,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使其他案件延后,无法及时处理。
记者还发现,调解结案是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最有效途径,但当事人一旦缺席审判,调解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案件只能进行缺席判决,这也不利于纠纷化解。
需进一步加强维权意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叶萍告诉记者,由于法官考虑到案件的性质、诱发原因和社会效果,对被告实施拘传,会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给法院增加更多困扰,因此,很多法官不得不对这类案件选择缺席审理。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老师李强说,很多缺席审判的当事人出现外出打工的情形较多,导致无法联系。
李强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表,记录务工人员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地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李强还说,据他了解,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其并不知道不出席开庭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李强建议,司法部门应做好法律宣传工作。由于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恶意无故缺席审理的当事人作出明确的强制规定,使得很多当事人钻法律漏洞。因此,这方面立法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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