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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针对食品安全谈———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必要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1日09:12  法制日报 微博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违法犯罪猖獗。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储槐植在《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中指出:

  笔者认为,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其必要性:一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诉求。食品安全事件高发多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人员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不同罪名。适用这些罪名不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渎职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并配置了较普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更高的法定刑,反映了确保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立法诉求。

  二是办理食品渎职案件的司法需求。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食品渎职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定罪标准、量刑标准、追诉标准的不统一的情况。食品渎职案件司法实践的窘境呼唤立法的更新,期待立法进行重新整合以应对司法。《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各项标准的统一化,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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