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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办法4月实施 私人的装修也得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办法》指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也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

  《办法》提出,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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