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渠女士委托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套房子对外出租,该公司遂将房屋分租给卢先生、李先生等五户,在租住期间,房屋发生火灾。为此,渠女士起诉要求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及五租户共同赔偿由火灾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
渠女士诉称,2011年6月14日凌晨,她委托房产公司出租的房屋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遗留火种所致”。
渠女士认为,五承租户因使用房屋不当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火灾,应承担房屋的装修费用、租金费用、楼道粉刷费用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擅自将房屋分租给五租户,增加了安全隐患,其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