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目击 时间:3月19日下午星期一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朱先生状告李某,称李某两年多前因其家中急用钱,向自己借款两万余元,至今不予归还,自己有汇款凭据为证;可李某却称,朱先生的两万余元是其参加所谓的“资本运作项目”的投资款,而这个打着“资本运作”招牌的项目,事实上就是一个没有法人、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经营地点的“三无”项目,投资人获利靠的就是拉人头。
3月19日下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庭审的进行,揭开了一个涉嫌大规模传销组织的冰山一角。
朱先生原是一家酒店的经理,根据他起诉的说法,几年前,他经过朋友老杨的介绍,在棋牌室里结识了被告李某。2009年7月27日,李某突然对他说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向他借20600元。借钱时,李某承诺,3个月内一定还款。
“既然是朋友急用钱,又说了3个月还,我就没犹豫借给他了。”朱先生回忆说,当时由于李某人不在北京,所以也就没打借条之类的凭证,直接将两万余元通过银行汇到了李某的账户。可之后的两年,朱先生再没与李某见过面。
庭审过程中,李某当庭给出的解释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朱先生的确给我汇过钱,可那并不是我找他借的,而是他为了参与资本运作交的投资款。”
据李某说,朱先生口中的那位介绍人老杨,实际上是朱先生参与“资本运作”的上线,而李某本人又是老杨的上线。也就是说,朱先生实际上是李某的“下下线”。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李某还将老杨告上了法庭。
根据李某在法庭上的描述,该“资本运作项目”根本是没有法人实体、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经营地点的非法组织。该组织在全国各地均设有接待地点,组织成员的主要活动就是将自己的亲朋好友带到外地的接待地点进行“考察”。这种“考察”的内容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讲课进行洗脑,然后拉拢这些人进行投资。
回报就是赚取“人头费”
朱先生与李某的纠纷其实也是源于这样的一种投资。2009年7月,中间人老杨带着朱先生等人去大连,了解其正在参与的资本运作项目,其间还带朱先生认识了一些同期参与项目的人。经过一番洗脑,朱先生决定投资。由于身上带的资金不足,朱先生只能在返回北京后支付了投资款20600元,并将钱直接打给了有受理权限的上线李某。
而所谓的资本运作,李某坦陈,实际上是“三无”项目,项目的运作“是以几何裂变的原理,使钱都顺着组织内部的岗位级别设置,一级级地向上流动”。
李某解释说,在这个组织里,没有任何实际项目供成员发展,参与人都是以拉人头赚提成和领取岗位工资两种方式获得收入。
组织内部从上到下分为三、四、五三大岗位,级别越高,其所能领取的岗位工资及提成也就越高。例如,李某已经做到了“大四”的级别,属于体系内较高的层级,其只要成功发展一名下线,就可以一次性获得6612元,这笔钱名义上为“直接推荐奖金”,实则就是拉人头获得的“人头费”。除此之外,他还能获得7000余元的岗位工资,而岗位工资是由发展下线的总人数以及其所处的岗位级别共同决定的。
与传统的传销组织不同,该组织将以往扣留人质的方式变为可随时退出。“只要你的上线发展了一个人顶替你的位置,你就可以离开。当时朱先生被拉进来,就是把别人顶替了出去,其实他也挺冤枉。”李某在法庭上说。
新型传销危害大查处难
既然已经做到“大四”的级别,法庭上的李某又为何要揭露出组织内幕,并称朱先生冤枉呢?对此,李某告诉记者,他自己其实也是一名受害者,加入这个项目3年多,成功发展了21名下线,却已经赔了46万余元。他早就想过退出,也曾经尝试报案,不过这个组织的防范意识很强,投资人的投资一旦办完,他们就会销毁所有的台账资料,且办公地点也在不停变换。
李某在法庭上揭露的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据该案承办法官孙海云介绍,李某所描述的所谓投资项目运作,符合传销组织的根本特征,但又与以往传统的传销模式有很大不同。这个组织没有任何实物,全凭口口相传,其中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同时,该传销组织在每一个地区都至少存在一个组织体系,而每个组织体系之间却不进行交流。这样一来,即使其中的一个体系被查处,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体系的运转。
不仅如此,该组织人员具有很高的反侦查意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不留任何证据,带领新人拜访之前,投资者的“串门地点”频繁更换,使受害人都根本记不清自己所去小区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使得收集证据变得非常困难。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其中隐藏了诸多的违法犯罪问题,法院将会第一时间与警方进行沟通,及时通报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