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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区管委会行使十大职责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全文公布

  本报讯 (记者阮晓光)去年12月30日,龙华、大鹏两新区正式挂牌成立 ,深圳全市的行政管理格局由此进入“6+4”模式。

  昨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通过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对外公布。

  记者看到,该规定明确了刚成立不到三个月的龙华、大鹏两个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同时确立新区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等内容,为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职责

  新区管委会主要行使十大职责

  《暂行规定》首先对龙华、大鹏两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上作出了原则规定,提出新区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同时,提出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暂行规定》,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十大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辖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编制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负责编制辖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含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厘清关系

  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记者看到,在《暂行规定》中,还厘清了新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出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而且,根据规定,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则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体制

  GDP仍计入原来所在的大区

  记者了解到,龙华、大鹏两新区是从宝安、龙岗两个行政区分立出来的功能区,因此与传统行政区不同。如两新区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工作继续由宝安、龙岗区负责,以及GDP仍计入原来所在的大区。

  在与原来行政区的权责划分上,《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自区相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分别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这也意味着,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不再在新区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但与新区管委会之间还存在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同时,该规定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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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新区?

  记者了解到,新区又称功能区,有别于传统的行政区。新区工作委员会为深圳市委派出机构,新区管理委员会为深圳市政府派出机构,二者合署办公。这也意味着新区并不是完整政治意义的行政区域,管理委员会也不是区级政府。

  根据设立的目的,新区将探索“市—功能区—办事处”的一级政府三层管理体制。在财政及人事上,新区有相对独立的区一级权力。在管理架构上,完全按照“大部门”制要求进行设计,如功能合一,没有大套政府班子,注重提供城市设计、规划等公共服务,每一个局(办)都承担了多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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