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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记者齐华伟、秦松)近日,《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4月9日前反馈到中山市法制局。
反馈渠道:电话(88328992、88321007),传真(88365326),email(87527351@163.com)。
征收:
需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办法》明确,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开展中山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细则1:过半不认同补偿方案应开听证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细则2:超过300户应由市府常务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细则3:房屋确定征收后不可办入户和分户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除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外,《办法》还显示,被征收的房屋暂停房屋的租赁和抵押,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补偿:
遵循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在补偿原则上,《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补偿公平,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明确了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办法》在评估机构的选择,搬迁费用等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细则1:补偿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为准。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细则2:评估机构应当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且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名单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细则3:因征收个人住宅搬迁,每户补偿3000元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个人住宅的,每户补偿3000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每户补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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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每亩补偿标准
提高9100元
中山市法制局近日发布了《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对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说明。明确由各镇区承担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由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工作成效作为镇区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之一。
记者注意到,集体农用地方面包括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在内的三类地区补偿标准分别为:耕地7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81万元/公顷,相比同类地2008年的标准,每亩分别增加了9100元和9400元,其他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的补偿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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