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免费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就后悔不已,他为此上诉、申诉了近4年。
老人想不通
做好事反被罚三万
2008年7月18日下午,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这名女士称有急事,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车载她一程。“我表示自己不是‘摩的’,但该女士一再求我。本来是想做好事,又是顺路,于是就答应了。”李荣寿说。
李荣寿回忆,这名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正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的执法人员拦下。
执法人员询问李荣寿是否认识刚才搭载的那名女士,李荣寿表示不认识。执法人员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要求暂扣他的车辆。“我并没有收钱,只是顺路载一程”,李荣寿辩解道。“但执法人员认为我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出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运管处辩解
免费带人违反常理
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中称,被告(运管处)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来证明李荣寿违法营运。此外,运管处称,被答辩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不仅违反基本常理,更与答辩人(运管处)提供的证据不符,显然不能成立”。
判决书中称,原告李荣寿对被告提供的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均有异议。对现场录像,李荣寿认为,没有全景画面,反映不出现场情况,且“没有原告和乘客现场交易的证据”,也“没有拍到摩托车”。
对自己的询问笔录,李荣寿表示,“我陈述带了一个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对乘车者的证言,李荣寿认为,“证人证言的身份没有表述,出具的时间没有,证人签名也看不清楚”。且乘客证言与《处罚书》中所描述的情况相矛盾。
但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告(运管处)对李荣寿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
检察院抗诉
处罚证据相互矛盾
“开庭后我才知道,运管处用来证明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只有对我和一位女士的录像及笔录。我在那些证据中只是说我无偿顺路带了个人,只有录像中那位女士说我们有约定车费。”李荣寿说。他告诉记者,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一人,“这个女孩二十岁出头偏胖,但是我带的那个大概30岁上下,偏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败诉后,李荣寿并没有放弃。“后来我不停地奔走于各个司法机关,希望能还我一个真相。”李荣寿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也发现了这些证据中的问题。”
2010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抗诉书》。
《抗诉书》中称,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寿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市运管处提供上述三份证据不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内容相互矛盾,而且该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
再审仍败诉
老人不服继续申诉
李荣寿告诉记者,在收到《抗诉书》后,省高院下达裁定书,令原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再审。但合肥市中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在这次作出的《判决书》中,合肥市中院认为,运管处提供现场录像及相关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李荣寿非法营运的事实。“李荣寿承认用摩托车载人,但辩称是应人请求做好事送人,并非载客营利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李荣寿对记者说,“老李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传表扬,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才有证明我违法的责任才对。看来,以后做好事前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合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这么久,弄这个事情,你现在让我讲当时是怎么处罚的,我也没有办法给你提供确切的信息。”当记者表示希望与当事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时,该工作人员称,“不太合适”。
李荣寿对记者表示,他将继续申诉。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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