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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罗坪报道:49 岁的宋女士, 称三年前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做“乳腺癌手术”时,遭院方误诊致使右乳被全部切除。从此生活陷入惶恐中的她,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 并索赔44 万余元医疗费。4 月10 日,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宋女士起诉称,自己出院后到院方复印病历才知,医院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病情。本来入院经确诊自己要求做的是“保乳”手术,可在经4 次过度治疗后,院方未出示“术前诊断”就误导其签字切除了右乳,如今有苦难言。昨日庭审完,双方并未就法庭提出的调解达成一致。
“保乳”手术变割乳?
2009 年9 月,宋女士在自查时感觉右乳有一小肿物, 于当年10 月20 日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而医院出具名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的病理切片时,双方达成“保乳”的一致意见,从2009 年11 月7 日至2010 年1 月7 日,宋女士先后进行了4次术前化疗并出院。
可在2010 年1 月28 日,宋女士称医院拿了一张没有“术前诊断”的《乳腺手术知情同意书》要求她签名。她被告知,在经4 次术前化疗和2 次微创活检后,病情加重需做右侧乳房整体切除手术。为确保癌变不危及生命,宋女士无奈之下签了名。但在手术同意书上,她没有看到“术前诊断”。
随后,宋女士的右侧整个乳房、右侧胸肌筋膜及淋巴结等组织全部切除。原本确定的2 次术后化疗,也增加为8 次。
宋女士在庭上举证称术后去复印病历才知自己得的是“低级别原位癌”, 跟签“割乳”手术时得知的症状,完全是两种层次的手术。正是医院整体切除乳房前没写“术前诊断”,导致了误诊行为。
对此院方则表示, 对宋女士右乳做整体切除手术,是根据她病情的变化来决定的。“她入院前前后后共有8 次,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病 情。一开始诊断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在经4 次化疗后手术才稍有改变。”至于为何在术前没写明“术前诊断”,是医生一时疏忽忘记写,也不存在误诊之说。
在宋女士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鉴定认为院方术前的4 次化疗,有过度治疗之虞,但随后进行的“改良根治术”确有必要。宋女士据此认为,改良根治术并非有必要整体切除乳房以外的胸大肌、胸小肌,医院实际所做的手术是偏离了本人“保乳”的意愿。至于原告指责手术过程双方“缺乏沟通”,院方也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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