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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应当规范资产评估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07: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当在草案中对资产评估程序作出规范。

  何晔晖委员说,草案对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委托人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要依照什么程序进行评估,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有哪些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要求等等,草案对这些问题规定的条款不多,不够清楚。

  李连宁委员也认为,资产评估法草案在评估师、评估机构、自律组织、行业监管方面都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是最大的一块缺失是对资产评估程序的规范。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草案规范了主体、规范了机构,如果不对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要打很大的问号。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平才能实现利益公平。所以,在草案现有的基础上要对资产评估的程序进行充实。

  李连宁委员指出,评估程序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哪些人是适格的资产评估委托人应该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这个财产是我的,别人拿去评估了肯定是不对的,这样就等于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草案对委托人没有任何规范,只规定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会有评估风险,建议对委托人的适格问题有明确规定。二是如果对资产评估有异议,草案的规定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解释,但对解释服不服是另一回事。委托的结果显失公平怎么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没有串通、收受贿赂等行为,但结果与价值相去甚远。对此,要有一些补救性的程序。在民法通则中,如果交易意思表达是自愿的,但是显失公平,是可以改变的。因此,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仅请求评估机构进行解释,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不合适的。建议建立对整个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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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源于上世纪80年代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外合资、国有企业改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大量出现,为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手段应运而生。此后随着土地有偿转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制度的建立和推进,针对土地、房地产等单项资产或特定目的的评估专业种类相继出现。目前,资产评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行业。

  目前,我国各类评估机构近1万家,执业的注册评估师10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约30万人。其中:资产评估机构2900余家,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人;房地产估价机构5000余家,房地产估价师3.5万人;土地估价机构2560余家,土地估价师3万人;矿业权评估机构97家,矿业权评估师534人;保险公估机构254家,保险公估师3600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近1万人。

  陈丽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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