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王明因工作变动去外地,遂将贷款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剩余贷款由李群以王明的名义继续偿还。可是李群却逾期未向银行还贷多达53次(月)之多,产生多次不良个人信用记录,致使王明被银行列为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贷款。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明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李群将房屋交与王明。宣判后,李群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2003年2月,王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金港城购买了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按揭贷款时由房地产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15年。2004年王明因工作变动去成都,遂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李群向王明支付房屋款13万余元,王明剩余贷款由李群用王明名义从2004年8月起继续偿还,直至还清。
2011年,在成都的王明申请贷款买房和办理信用卡时,却得知已被银行列为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担保贷款,经到银行查询自己的诚信记录才发现,是他当时卖给李群的房屋还款出现问题。原来, 由李群负责还贷的该房屋已有13个月未还款。2011年9月5日,王明去银行办理撤押手续时发现,截至2011年9月,李群只向银行还贷本金、利息合计5.3万余元,逾期未向银行还贷多达53次(月)之多。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无奈的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群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判决解除王明与李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王明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首付13万余元+还贷本息5.3 万余元),李群将房屋交与王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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