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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斗殴案宣判 “攻守”双方均被判定犯有聚众斗殴罪 “菜刀队”正当防卫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1:28  兰州晨报

  

江苏常熟斗殴案宣判“攻守”双方均被判定犯有聚众斗殴罪
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本报讯 据人民网报道,12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砍刀队”成员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正当防卫”不成立,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砍刀队”成员、主犯曾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菜刀队” 成员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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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菜刀队”有明显的斗殴故意

  为向徐建忠讨要一笔赌债,苏州本地人曾勇的手下与徐建忠手下湖南人何强等人进行谈判,未达成协议。后何强与曾勇本人及手下通话过程中相互挑衅、言语刺激后,何强即纠集多人,准备刀具,后又再次主动打电话给曾勇,双方恶语相向,曾勇便纠集多人(“砍刀队”)赶至常熟忠发公司二楼办公室。以何强为首的6名青年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形,持菜刀、水果刀等在办公室内等候,被网友们称为“菜刀队”。双方相互砍斗,致双方三人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财物受损。

  何强一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本案焦点问题。何强一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何强一方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常熟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院长助理李根发表示,公诉机关认为,何强一方试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曾勇一方放弃部分非法债权,后在未准备钱款的情况下,何强纠集人员,准备刀具,并积极主动刺激对方,有明显的斗殴故意,随后双方持械互殴,何强一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李根发说:“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在纷争处置过程中,何强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过程中均有明显的言语挑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何强第一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作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该五人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准备斗殴,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在何强等人准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其间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充分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遂致斗殴发生。”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何强纠集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等人,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三人轻微伤,六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是正当防卫。

  至于曾勇量刑为何比何强重之疑问,李根发表示,对于涉案双方的分别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该起聚众斗殴犯罪中何强一方被告人的罪责较曾勇一方被告人的罪责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罪责大小也有明显区别,应当区别对待。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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