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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终身制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6:11  东方早报

  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专业1991年的毕业生,现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伊琳娜·凯根的师弟。同为科班出身的法律人,奥巴马先生在最近就美国医疗体制改革法案发表的演说令我大跌眼镜。为了保持原意,我将《华尔街日报中文版》的原文引用如下:

  “他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多年来,我们听到的法院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机构过于活跃或缺乏约束,一群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人竟然能够推翻一项完全符合宪法、已经获得通过的法律。他说,医改法案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他说,我坚信,最高法院将认识到这一点,而不会走那一步。”

  关于法官是否应该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争论由来已久,上世纪70年代的Roe v.Wade案可算是这一争论的鼻祖。Roe案的背景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各州试图通过立法来限制妇女堕胎。在Roe案中,以渥伦博格为首席法官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妇女选择堕胎的权益基于宪法第十四项修正案,因此各州无权通过立法取消这一权利,但各州有权从保护个人权利和妇女健康的考虑对堕胎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在立国之初便已确立。所谓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互相制衡的结构。总统和国会身负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公民选举选出,向公民负责,在整个国家机器中扮演比较积极的角色,而司法部门在联邦政府中由总统直接任命,经国会确认后任期终身,法官不会参与立法或行政,但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行政命令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有权驳回任何与美国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无论州法还是联邦法都是如此。

  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美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结构性问题是政治家迫于当选和每隔数年的改选压力,作出短视或讨好大众却未必对社会的长远利益有利的政治选择。在如今两党激烈角逐总统和国会席位的背景下,独立且不受政治因素牵绊的司法系统对行政和立法分支的制衡作用显得尤为必要。当然,如此沉重且终身享有的权力如果所托非人,对社会来说会是一种灾难,所以历来总统对联邦各级法官的人选都慎之又慎,被提名者往往为法学院资深教授或经历丰富的法律从业人士。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往往并不仅限于对字面意思的解释,也包括根据原法精髓和逻辑进行推演的可能。举例来说,70年代Roe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十四项修正案给予公民合法程序(due process)的权利,合法程序包括隐私权,而堕胎的权利是隐私权的一部分。虽然公民有权获得合法程序的对待是白纸黑字写在美国宪法当中的,这一权利的范围却有赖于法官的解释和引申。Roe案的反对者认为将合法程序权利扩大到堕胎权是法官出于自己的政治诉求对宪法所做的越权解释,这一不满也逐渐被放大为对不经选举的法官终身制制度的批评。

  有趣的是,本次医疗改革法案的情况与Roe案正好相反。如果说Roe案是自由派法官用自己的司法权力推动了堕胎合法化的话,这次似乎是最高法院中相对保守的四位法官想要在最高法院这一环节阻挡医疗改革法案的推进。如果对美国社会人群的保守和自由程度做一个评估,法官这个群体相对自由,因此一直以来,美国社会中的保守派是法官终身制的主要批判势力。这一次,奥巴马可算是用了保守派的理论给保守派的法官一记回击。

  但即便我们假设医疗改革法案从内容上来说是无懈可击的,奥巴马的发言仍然令我深深失望。法官的终身制以及其不对选民负责的角色设定,是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旦联邦法官需要在从法律的角度独立思考之外兼顾选民的意见以及连任前景,这些因素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创造出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私人动机。要达到执法结果的绝对正义是困难的,甚至有可能是超过人类能力范围的,但程序正义是可以做到的。就算程序正义不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终极结果,也至少可以让我们与那一结果靠近,而如果为了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而动摇司法独立乃至程序正义的根基,那可真是因小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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