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记者周文超)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发热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针对最具争议性的第46条规定和网络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作出回应。 12-4-13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说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王志成:“46条可以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也好、对向版权局备案也好还有一些时间限制。所以说这个修法只能加强版权保护,不能削弱。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第三,著作权法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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