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其格 范德银 高顺华
本报讯(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高顺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瑞销售假药案,日前由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瑞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3月,杨瑞与青山区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达成口头承包协议,承包负责服务站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并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当年7月31日,杨瑞从非法渠道购进2盒“中华肾宝五子衍生宗丸”,并将该药品放在服务站货架上待售。8月2日,青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服务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这2盒药品没有正规购货发票,随即将药品查封扣押。经鉴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瑞待销售的假药虽数量很少,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论假药的数量、是否已被销售出去,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要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就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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