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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中委员认为 不予注册应设置相应救济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8:47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南振中委员认为,应在草案中规定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措施。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对执业注册申请人的注册审核程序,“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草案缺乏关于申请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时的法律救济措施。而且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时,无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议在草案中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以保护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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