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保密的。
我想看看父亲遗嘱。
近日,有一名律师手持当事人王先生的委托书,来到鼓楼公证处想查阅王先生父亲的遗嘱。而经公证处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后,竟然得知王先生的父亲还在世,王先生想要查阅的是未亡人遗嘱。于是,鼓楼公证处按照保护委托人隐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拒绝了对方的要求。查阅未亡人遗嘱的事,在公证部门也并不多见,而王先生为什么要在母亲刚刚去世,父亲尚在的情况下,来查阅遗嘱呢?这还得从王先生父亲住的房子说起。
通讯员 黄涛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一套房装着9个人户口 母亲去世引发房产纠纷
王先生的父母原本和王先生一起住在鼓楼区的一套120个平米的房子里,但是这套房子里的户口上,还有王先生的姐姐一家三口,以及王先生的妹妹一家三口。而王先生由于离婚,在这套房子里只有他一人的户口。
去年,王先生的母亲去世,王先生的姐姐和妹妹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由于王先生和父母所住的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王先生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所以王先生的姐妹提出,母亲拥有房子一半的权益,法定继承,那么王先生的父亲、王先生和王先生的姐妹4人均分,每人获得房子的1/8。这时,王先生提出异议,他提出,父亲现在的这套房,是原单位分的,而当时自己和父亲在一个单位,这套房单位是考虑到两人在一个单位,所以才能分到这么大,所以这套房,原本就应该有自己一半,父母占一半。这样算下来,王先生母亲只拥有原房产的1/4,所以姐姐和妹妹只能继承原房产的1/16。双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王先生的姐姐和妹妹为了多分房产,把父亲和王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
查遗嘱为了找证据 王先生表示也迫于无奈
虽然王先生表示父亲的这套房产中,有他的原始份额存在,但是现在距离分房的时候,已经过去了10几年。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且这套房子经历过房改,房产证上依旧沿袭原房产证,只有王先生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到了现在,王先生提出这套房在分房时就有自己的原始份额,也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无奈只能多方寻找证据。
这时,王先生知道了自己的老父亲在3年多前曾经到鼓楼区公证处作了遗嘱公证,而他在向父亲询问遗嘱内容时,今年已经70多岁的王老先生,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坚决不肯透露遗嘱内容。而王先生在其它途径都找不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委托律师,到公证处来查阅父亲的遗嘱,但是却吃了闭门羹。在了解到王先生父亲尚未亡故的情况下,鼓楼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严词拒绝了王先生和其代理律师的要求。
鼓楼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存档资料中,未亡人的遗嘱更是保密件,除了委托人自己可以查阅和更改之外,任何人无权查阅。公证机关有义务替委托人保护隐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立遗嘱人未亡情况下,绝对不能公开医嘱内容,即便是立遗嘱人去世,除了遗嘱的受益人,其他人也无权查阅遗嘱内容。现在王先生父亲未亡,公证处绝对不能向其公布遗嘱内容。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和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之后,王先生放弃了自己的做法。据他透露,来查父亲遗嘱也是迫于无奈,自己的姐姐和妹妹,都是一大家子的户口在这个房子里,而自己现在只有孤身一人,他这么做也是怕自己最后什么都没有。
●律师观点:
王先生想维权 必须找到单位证明
针对王先生遇到的尴尬,记者随后采访了鼓楼区法援中心的马红君律师,她告诉记者,王先生现在要想证明房子本来有自己一半,必须找到原单位,取得相关的证据,不然他想维权是比较难的。
马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既然是法定遗产继承纠纷,首先就要明确王先生的母亲有多少遗产。以本案来说,只要王先生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父亲和自己居住的房子,原本就有自己的一半,那么母亲只有原房屋1/4的产权就可以了,没必要去查阅父亲遗嘱。而据马律师介绍,对于这类房产纠纷,首先认定房产性质。如果是公房的,原分房单位有相关资料可以调取。如果是房改房,则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一般来讲,公房房改时,房改人要与家庭成年的成员签署一份协议,该协议上要注明家庭成员的意见。按照王先生的说法,在自己家的房子房改时,他们兄弟姐妹都已经成年,这份文件应该有,找到这份证明,是王先生本案维权的关键。
不过,马律师还表示,新的《物权法》有这样的条款,即不动产中的房产,以产权登记证明为准。也就是说,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一直没有王先生的名字,这增加了他争取房产所有权的难度。如果王先生主张这个房改房有他的份额,则他需要打两场官司。首先是确权案件,即确认所涉房产有他的份额。然后才是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要求分割其母的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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