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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1日06:5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海文)昨天,市一中院对原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戴伟中受贿一案作出宣判:戴伟中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查明,2004年起,戴伟中在先后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临港集团副总裁等职以及兼任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包工单位负责人朱某相识。朱某要求戴伟中在朱承接临港集团的工程项目时提供帮助。朱某先后以购房款、出国旅游费、礼金等名义给予戴伟中800余万元以及苹果平板电脑、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等物。而朱某也如愿承接了临港集团、临港建设的多项工程项目,合同总价达3亿多元。

  此外,戴伟中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另一工程承包商贾某承接临港集团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贾某承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达2亿多元。戴伟中则收受了贾某以儿子出国费用等名义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认为,戴伟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戴伟中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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