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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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温泉度假景区都推出了“鱼疗”这一活动以吸引游客。鱼儿可爱的外形和亲昵的动作、咬去死皮时的惬意的确让人怦然心动,但同样不容否认,这种小鱼咬人致伤、鱼嘴细菌造成交叉感染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对被“咬”出的疾病,消费者索赔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案例一:2012年1月3日,罗芸到外地出差时住进某酒店,酒店里有一鱼疗馆,她好奇地走进去。工作人员告诉她,温泉鱼疗就是将用土耳其星子鱼雄本和本地热带鱼母体,经过人工繁殖出来的“亲亲鱼”放养在温泉池中,当人进入池中时,它们便围拢过来,在各个部位给人体按摩、去痒,让人体毛孔畅通,排出体内垃圾和毒素,更好地吸收温泉中的矿物质,加速人体新陈代谢,达到美容养颜、延年益寿的奇特功效。尤其是对常见的皮肤病、疤痕、脚气有着独特的疗效。且无任何副作用。
听完介绍,罗芸决定试试。她下水后约半个小时,便感觉胸前和背部开始发麻,不时还有些疼痛。由于第一次做鱼疗,加之工作人员未事先释明,她以为属正常而没有在意。直到走出浴池,才发现自己胸前和背部被咬出一些小坑,鲜血直流。仔细一数,竟有33个。
案例二:吕虹多次做过鱼疗,知道“亲亲鱼”因专门啄食人体老化皮质、细菌和毛孔排泄物而被称作“医生鱼”,当鱼吸咬皮肤时,也有一种极其惬意的感觉。正因为如此,她对鱼疗情有独钟。
2012年1月10日下午,她又来到常去的景区温泉酒店做温泉鱼疗。不料,鱼疗几天后,吕虹发现自己脚趾底部长出了几个硬疹。不到一个月,又冒出了十来个,疼得她几乎无法行走。后经诊治被确定为跖疣,是一种由乳头瘤病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经打听,吕虹得知此前在该酒店做鱼疗的人中,也有6人患过该病。即是说,吕虹是因鱼疗而被传染。但面对吕虹的索赔请求,酒店断然拒绝赔偿。
评析:上述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例一中,酒店侵犯了罗芸的消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酒店工作人员对一无所知的罗芸,只告诉鱼疗的好处,而不明示风险,明显存在误导,也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正因为酒店工作人员未告知风险,才导致罗芸无从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不明就里地下水。
再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专业从事温泉鱼疗的酒店,当然知道鱼儿是有可能咬伤人的;而且皮炎、湿疹、脚气等皮肤病患者,不光是表面的皮屑较多,皮下还有水泡,弄破后很容易感染,如果皮肤有伤口的人被鱼咬过,鱼嘴便会粘上细菌,再去咬别人时则更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即是说,酒店有义务对交叉感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其却在明知有人已经传染跖疣的情况下无动于衷,既自身没有采取任何保障性措施,也没有让消费者采取对应的保护性措施,对鱼疗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听之任之,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鉴于罗芸和吕虹在客观上确有身体损伤,酒店自然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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