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欣)深交所昨天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
《创业板上市规则》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