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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联手境外监管机构共同调取证据首例境外买卖虚假记载案被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1日09:35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周芬棉

  记者今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今年3月份,对宏盛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出行政处罚,并认定该上市公司董事长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以往虚假记载不同,这是证监会对首例境外买货又销外境外即“两头在外”公司进行虚假记载,并联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查实证据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调查发现,宏盛科技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理查实,2005年至2006年,宏盛科技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407份虚假提单对应的贸易金额4.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6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亿元和人民币60.4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龙长生作为宏盛科技董事长,直接控制宏盛科技“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知悉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骗取外汇一事,是宏盛科技信息披露虚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查这起案件颇费了一番周折。原因在于宏盛科技从事的是“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主要方式是,通过两家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采购SD卡等电子产品,再销往美国。2006年之前,其转口贸易的货物经中国海关转口后发往美国,而2006年以来则大部分直接由香港发往美国。对于境外关联方以及虚构转口贸易,龙长生被捕后直至二审一直都予以否认。于是,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有关司法机关沟通、合作,最终取得了有利证据,查请了两家子公司提交的407份提单均系虚假提单即没有与提单相对应的货物从香港被运至上海的事实。

  证监会决定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9月终审判决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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