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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应得股份的钱还给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1日12:00  重庆时报

  李成是一家电器设备公司的股东。2009年,他和张梅在青岛相恋。李成说,由于张梅在重庆有关系,他投资了十几万,两人回重庆开了一家电器设备公司。公司启动时,他和张梅私下签订了协议,“让张梅持有公司24%的干股”。

  2010年,公司正式注册,但半年来,经营十分困难。这时,张梅主动向李成提出了分手。

  昨天,李成告诉记者,分手时他清楚地记得,张梅告诉他,自己什么都不要了,公司这么困难,也没什么希望,股份她也不要了。

  张梅离开后,李成和其他股东一起打理生意,公司的经营有所好转,在2011年时,公司就很有起色了。

  “2011年6月,张梅找到我,要我偿还她应得的股份的钱。”李成说,被她纠缠多次后,他向张梅出具了一张15万的欠条,还款期为2011年8月。但到了8月,李成没有如期还款。

  2011年9月,张梅给朋友张华打电话,让他以生意为由,约李成见面。

  一周后,李成被张华约到沙坪坝的一间房屋。屋内有张梅、张华以及另外两名男子。李成本想立即离开,但被张华等人拦住,还叫另外两个男子朝李成的肚子打了几拳。

  张梅向李成出示了一张15万的欠条,李成说,自己当时确实没有钱还给她,还翻出了挎包给张梅看。

  李成说,直到晚上8点多,张梅等人见自己确实拿不出钱,就逼自己写了一张欠条。“内容大概是:今借到张梅现金21.5万,在今年12月钱还清。”

  事后,李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2月,张梅和张华被刑拘。

  昨天,张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官认为,张华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胁迫李成写下21.5万欠条,直至当晚8时许才允许离开,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华有期徒刑6个月。张梅也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记者 邓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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