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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防震减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竣工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8日08:41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南宁4月27日电记者莫小松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新修订的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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