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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 双方可解约不负违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3日02:00  扬子晚报

  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解约不负违约责任

  接听时间: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在线律师: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女士:去年四月初,我在某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交了六万元定金并在中介公司签了三方合同约定首付三成,但在去年4月17号国家出台了房产新政,规定二套房首付必须达50%,我属于二套房了,现在我能否不买,要承担违约金吗?

  刘律师:这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负违约责任。2010年4月17日国家新的房贷政策出台后此类纠纷很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解约诉请,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该起买卖纠纷中,国家出台房贷新政,正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并导致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买房人的定金及其利息。买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5月4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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