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安部、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告,对处置“医闹”作出了明确规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通告对调处医患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专家提出,积极调处医患纠纷,不仅要处置“医闹”,还需建立合理的调解机制及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机制,从根源解决问题。
四川省遂宁市早在2010年,就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第三方保险赔付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前不久,四川省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保险赔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马利民
“数量上增多,冲突性增强,群体性增加,处置上增难。”前不久,《法制日报》记者在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到一份题为《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探讨》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总结出的近年来四川省处理医患纠纷时面临的“四大特点”。而在此前的4月17日,在四川省遂宁市召开的四川省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暨“大调解”工作会议传出信息,四川省正式出台并施行了《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办法”从哪些方面帮助化解医患之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办法”的特色和亮点。
纠纷逐年增加
化解遭遇难题
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发现,过去长期形成的福利性公费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后,医患双方逐渐演变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相互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因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分歧和矛盾,加之医疗资源、就医人群向城市中心医院集中,供求关系上的巨大反差和利益驱动下的医院现行管理机制上的一些弊端,导致医患纠纷数量总体上呈增多趋势。如四川省某市2008年至2010年共发生医患纠纷707件,2009年环比增加30.7%,2010年环比增加19.3%。其中发生“医闹”的,2008年26起,2009年30起,2010年35起,逐年增加。
尽管医患纠纷数量逐年增加,但四川各地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在“大调解”基础上探索出了一些办法。目前,遂宁市和广安市以“市政府令”的方式,出台了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在具体实施上,遂宁市打破地域限制,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该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县)两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均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广安市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主要在县(市区)建立医调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医患纠纷调解。
“遂宁和广安两市的探索为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思路。”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遇到医患纠纷,往往采取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鉴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传统解决办法,患方常以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鉴定部门与医院是“兄弟关系”等为由,反而有加重医患之间不信任的迹象。
突出调解优先
明确部门职责
据介绍,遂宁、广安两地的调解新思路,对四川全省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目前,四川省由卫生局(或卫生行业协会)主管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69个,占已建数的49.3%;由司法局主管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2个,占已建数的15.7%;分属司法、卫生部门管理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共49个,占已建数的35%。
四川省市、县两级已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组织140个,专兼职(含特邀)调解员1101人。2010年以来,四川省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12372件,调处成功率达87.2%。近3年来,四川全省没有发生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医患纠纷恶性案件或涉稳事件。
“因此,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位负责人说。
但如果所有的医患纠纷都靠调解或诉讼解决,调解机构和诉讼机构的工作量可想而知。为此,“办法”细化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标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两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两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患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医患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秩序、依法处置、调查取证。相关人员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
分担赔付风险
引入保险机制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办法”由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7家联合发文。
据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在“第三方调解”的基础上,再建立第三方理赔的调处医患纠纷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为了让患方能尽快地拿到赔偿金,同时让医院的赔付责任也得到分担,遂宁市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决定引入第三方保险赔付机制。《遂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起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保。
遂宁市一家私营诊所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诊所有10张床位、4名从业者,如果诊所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1年的保费2000多元,“但如果发生一次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这笔账划算”。
据介绍,通过政府部门的推动,遂宁市已有130多家医疗机构已全部实现参保。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遂宁市医患调解中心的受案日志表发现,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很多调解协议在调解当天就能达成。
所以,四川省此次出台的“办法”要求,全省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调会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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