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照片作者获13000元赔偿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王栋)地产公司在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时从网上下载相关图片用在广告宣传单张上,直到被对方起诉才知道违法。近日,清远市中院民三庭受理了一宗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引发的案件,并以调解方式平息了这起纠纷,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13000元给照片的原作者郭某。
原告郭某于2004年以夜幕下清远北江桥畔水天一色的美景创作了摄影作品《明珠耀北江》。后该照片多次获清远市举办的各类摄影比赛奖项。
2011年9月16日,郭某发现其摄影作品《明珠耀北江》出现在某份报纸的大篇幅楼盘广告上,而郭某根本没有与该楼盘的地产公司有过联系。于是郭某以侵犯其就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等多项著作权利,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将楼盘广告推广业务外包给某广告公司全权执行,在推广过程中是否侵犯第三人利益自己并不知情。法院追加了某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由某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13000元给郭某,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按原有方式继续使用涉案作品至项目开发完毕。
法官提醒商家、企业以商业目的使用图片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用于商业目的的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分清责任,谨防商业宣传中造成图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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