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听时间:1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我跟妻子退休后想到农村买个房养老,但听说现在农村房屋不能随便卖,有的是即便签了合同卖给我们了,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请问律师有这么一回事吗?
崔律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与农民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在不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冲突的前提下,也可以特殊对待:(1)出卖人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前该屋所占宅基地已经因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原农民出卖人转为城镇居民,此时原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如果所购房屋已经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取得权属证书,原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3)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原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4)买受方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购买房屋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居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原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陈女士:我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注明了开发商应当“协助办理登记”,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们到底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助我们办理哪些登记?
崔律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负有的“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具体包括:办理测绘、权属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文件;披露上述信息及应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费用等。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办证延迟,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如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月22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的刘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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