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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发布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3日08:06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胡建辉卫生部近日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依法重点要求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指出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再入园需重新体检;明确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要求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保证儿童膳食费用专款专用。

  《规范》指出,儿童入园(所)前要到医疗机构进行身高(长)、体重测量,进行眼、耳、口腔、视力检查,和一般内科检查,并进行血红蛋白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验。儿童转园(所)时,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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