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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份训诫书把忠告送到身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6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明耀 赵柯山 洪文杏

  本报讯(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赵柯山 洪文杏)因家庭特别困难而实施盗窃的高二学生李某,在5月21日见到了三名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得知检察院对自己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收到书面训诫书和检察官送给自己的500元现金及学习用品,他就读的学校也作出减免其千余元学费的决定。这是建湖县检察院探索和实践检察官训诫制度一年多来发出的第41份训诫书,所有被训诫人员无一人再犯罪或违法。

  去年初,建湖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受雇用砍伐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往往只收薪酬却不问雇主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虽然他们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若放任不管,可能再次发生滥伐行为。于是,承办检察官对这些受雇用的砍伐人员开展训诫工作,告诉他们林木生态系统的重要价值和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效应,使他们认识到滥伐行为的危害性。同时,该院和林业执法部门沟通,建议林业执法部门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种二倍树苗。这样,既教育了当事人,又使当地村民提高了认识,自觉抵制滥伐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之后,该院进一步拓宽思维,将训诫对象范围由因法定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扩展到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涉案未成年人以及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等五类人员。该院规范训诫的程序和内容,运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注重回访帮教,坚持法律惩戒与教育引导功能并重,在对训诫对象讲清犯罪事实、性质、原因和社会危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改正犯罪行为的方向或弥补犯罪损害结果的方法,使训诫对象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采取弥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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