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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交警先是扣车扣证, 后又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车主告交警讨拖车费等费用,最终调解结案
羊城晚报中山讯 记者潘林摄影报道:狗撞车, 车被扣, 车主告交警———5 月29日, 一场因狗引发的诉讼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经调解,车主当庭撤诉,交警部门则出于人性化执法, 给予车主一定的补偿。
狗上马路被撞两次认定不同
4 月4 日晚7 时30 分, 仇某驾面包车从长洲大街转入烟洲莲园巷时, 一只宠物狗突然冲了出来,撞在面包车的后轮上。仇某停车查看,发现狗的腿被撞伤了。狗主人闻声跑过来,要仇某赔偿2500 元。“是它撞我的车,怎么叫我赔? ”二人争执不下,于是报警。
交 警勘察现场后让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于是依法扣留了仇某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二天,交警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仇某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或意外因素,交警部门于4 月6 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接下来的两天是周末,该通知书直到9 日上午才送达仇某, 停车场要求仇某支付保管费、拖车费、清理费等共计440 元才让她领回车。
车主起诉交警 最终调解结案
既然不属于交通事故,那凭啥扣车? 4月12 日,仇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退还440 元及因此造成的1500 元误工费。
交警部门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搜集证据需要,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后经调查排除当事人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或意外因素,从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仇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调解,仇某当庭撤诉。交警部门则从人性化的角度,给予仇某1300 元的补偿。
是否属于事故 两种观点不同
车狗相撞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 据了解,在法律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狗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动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车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构成交通事故有四个要件:
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但对未办理“证件”的无证狗,则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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