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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数卖”以交付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6日02:4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于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生效的首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的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其中,司法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此外,《解释》还规定,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司法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主张支付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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