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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跑车肇事案司机侯培庆被正式批捕 或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6日08:04  羊城晚报

  “深圳5·26 重大交通事故”后续

  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伟、通讯员孟广军报道: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6 月5 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5·26”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5 月26 日凌晨, 深圳市滨海大道侨城东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 人轻伤。5 月28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6 月1 日,深圳市交警局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培庆醉酒后, 故意驾驶已摘取车牌的跑车, 以道路最高限速三倍的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高速行驶,明知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同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多项补充侦查意见。

  为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经自愿报名,12 名市人大代表获邀全程旁听了6 月5 日上午的案件讨论会, 对检察机关现阶段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同, 对检察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表示赞赏。

  批准逮捕后, 该案将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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