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赫某在担任甘州区甘浚镇祁连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包工程提供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5万元。记者了解到,赫某因犯受贿罪日前被肃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2009年初,经甘浚镇政府申请,甘州区交通局审批立项修建甘浚镇祁连村通村公路,政府每公里补助12万元,镇政府将该项目交给祁连村具体实施,村上成立了领导小组,时任祁连村委会主任的赫某为该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2009年五六月份,个体建筑承包商张某(已判刑)给赫某送了1万元现金后顺利承包到该项工程。
2009年4月,祁连村通过镇政府申请,甘州区农村小康建设办公室审批,立项修建1、2号小康住宅楼,张某再次给赫某送上现金1万元后顺利承包到了2号小康住宅楼的修建工程。2010年5月、6月,张某为承包祁连村其他工程,先后两次又给赫某送去现金1.5万元。
2011年8月26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张某行贿案时,张某交代了其向赫某行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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