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环境市人大有关决定草案从9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本报讯(记者钱蓓)“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人是核心因素,必须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草案)》,与会者建议,应充分营造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社会环境,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介绍,刚刚结束的中共上海第十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上海科学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市人大常委会拟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思路应当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扎根。决定草案从改革开放、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建设、人才环境等9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审议中,朱言文委员认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一项紧迫、长期的任务,应在决定草案中突出教育的作用,关注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的创新。
决定草案号召社会各方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习惯思维束缚,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创新发展,应确保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统一,让市民能感觉到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切身得益,以调动其积极参与。”张金康委员特别指出,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主体,有必要通过法律保障企业的创新发展,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加强相关内容。
甘忠泽、陆凤妹委员表示,决议应特别突出“敢闯、敢试、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凝聚全社会的智慧,调动积极性。
此外,草案还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评估方法和评价指标,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优先安排涉及民生、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和项目投入,提高政府投资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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