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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将规范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标准 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8日20:02  南海网

  南海网海口6月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嘉珮 通讯员余德厚)6月8日,记者从海南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海南高院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较为突出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专门起草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试行意见》),规范该类纠纷的审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各法院对农村征地补款纠纷案处理标准不一

  据介绍,随着海南省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引发了大量的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加之海南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不同,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标准也不尽相同,导致出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

  “解决这类案件的实质问题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认定问题。但作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应具备些什么条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没有规定,对于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海南省亦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造成了处理上的困难。”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此类案件如不及时妥善和规范审理,将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

  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据介绍,早在2008年,海南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外嫁女”意见》),下发至全省法院。执行近四年来,全省处理了一大批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外嫁女”土地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外嫁女”意见》难以应对实际中的复杂问题,并未对集体组织中“小众人群”全覆盖,对认定村民资格的条件等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省高院领导带队多次深入基层,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本《试行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

  是否以土地为生活保障的判断标准

  根据《试行意见》的规定,认定村民资格的一般原则是: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依据,并兼顾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判断标准。

  在与会代表分组讨论中,有的代表认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个条件应该综合考虑,可以这样理解:“户籍”和“在当地生产生活”是形式要件,“以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不必同时考虑要满足三个条件,但应着重考虑“以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条件。

  实现集体组织中所有“小众人群”全覆盖

  据了解,《试行意见》除了对农嫁女、入赘男及其所生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界定以外,还对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回村退养人员、劳教服刑人员、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空挂户”、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村民自治决议、村规民约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村规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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