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需定期调整,南京市住建部门表示将会参照执行。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南京市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已经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满足3个条件:具有南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00元;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此外,住建部《办法》中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南京市制定的标准是周边市场价的70%,而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还会实行阶梯化的租金。”南京市住建委有关人士透露,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肯定会定期公布各个保障房小区的租金标准,期限有可能是半年或是一年。申请公租房的家庭经济条件不一,房管部门会考虑对收入较少的家庭实施一定额度的减免,收入越少的折扣越高,目前具体的方案仍在讨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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